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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财综[2003]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2003-07-24
 

省老龄委:
  你委《关于收取〈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工本费的报告》(晋老龄办函字[2003]3号)收悉。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设立《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在向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核发《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时,向个人收取工本费。《优待证》只能按自愿申请的原则发放,不得摊派给企、事业单位及各行政机关。

  二、该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在收取《优待证》工本费时,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优待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待证》工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优待证》的印制、运输、保管及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你委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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