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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程序大力精简文电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日政办发[2003]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提速”,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程序大力精简文电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0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大力精简文电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文报送、承办程序
(一)凡属市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并主动与承办部门、单位协商处理,不应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此类公文,将退回呈报单位。
(二)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除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单位便笺、白头信函等形式报送市政府。
(三)市政府办公室正式运转的请示类公文,均附公文办理单,未附公文办理单的,市政府领导不作批示,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办理。市政府部门、单位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单承办公文,收到未附公文办理单的公文可不予办理。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批办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字[2002]15号要求办理。因不按程序报送,致使公文无法及时处理而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单位负责。
二、规范公文审签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收到需报请市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按办文程序处理。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需市政府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的,先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呈报单位。涉及经费、编制事项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申请经费等事项报送程序的通知》(日政办发[2002]57号执行。
(三)按照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请示类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收到办公室送审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市政府领导收到办公室送签的公文,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审签或签发;市政府领导出差在外时,需要送签的重要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报告。
三、加大公文审核把关力度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认真审核。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和不规范的公文等将严格执行退办制度。
(二)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文电文稿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运转送签。要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区县的文件,若我市无实质性贯彻意见,一般不再行文;对省直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一律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行文;可通过便函、《政务通报》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印发。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凡部门、单位权限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由市政府部门、单位自行行文或几个部门、单位联合行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
(四)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003年的行文数量比2002年精简20%.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上述规定和政府工作“提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明确公文办理时限,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公文处理工作机制,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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