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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征求意见稿)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办会[2003]32号附件1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担保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担保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单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监督;
  (三)相关财产的保管与担保业务记录。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九条  单位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和禁止担保的事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审批人和经办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制度,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担保政策。

  第十二条  单位对外单位的担保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单位对自身的担保业务,申请与评估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  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单位应重新组织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重要的担保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评估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订立担保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担保执行、财产保管与记录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检测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的日常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形成报告。对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监测方式,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和会晤;
  (二)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三)担保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担保财产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对担保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应采用符合性测试或其他方法检查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业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业务评估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担保业务检测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是否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形成报告;
  (四)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担保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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