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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民发[2003]8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2003-07-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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