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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规定,为保证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依据国家的核定原则,参照外省的收费水平,在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实行分年调整,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2003年按到位收费标准的70%执行,2004年按收费标准的80%执行,2005年按收费标准的90%执行,2006年按收费标准的10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吉林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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