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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教财字[2003]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坚决治理乱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招生、收费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2003年,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执行。
三、鉴于今年我省“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已全部结束,“专升本”学生入本科院校后,其学费暂继续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教财字[2001]3号”文件规定执行。2004年“专升本”新生,按照本科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教财字[2001]3号”文件即时废止。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和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降低录取分数线。
五、2003年高校的招生收费继续执行教电[2002]66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各高校的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教计字[2000]68号)规定的标准,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关于高等院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教财字[2002]41号)的规定,最高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1200元。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高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标准,严禁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巧立名目收费。
六、各地区、各高校要认真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制定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七、继续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向学生收取学费等各项费用时,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学费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九、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各学校的年度收支计划。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附件:《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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