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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财综[2003]11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委):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财综[2003]4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清理涉农收费工作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州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和财综[2003]40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所有涉农收费项目。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征收范围以及征收时限进行逐项审核,分别提出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调整范围或缩短时限等具体意见,填报《2003年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情况表》(式样附后),并于9月1日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委员会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情况表进行认真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最终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涉农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征收。

  二、继续从严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规定,我省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去已经按规定批准并经清理后保留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收费。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验收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三、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日常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定期执法检查与年度稽查结合起来。要认真受理农民上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各级财政、物价、农业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处)室、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联系人:崔伟,联系电话:8904995;省物价局联系人:段景国,联系电话:8505019;省农业委员会联系人:赵延艺,联系电话:8915735.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略)
   2、2003年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情况表(式样)(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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