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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项目建设情况督导调研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卫规财[2007]2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2007-10-24
 

各市卫生局、发改委(局),区直有关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督导调研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7]651号)精神,2007年11月,国家3部委将组织督导组对我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调研。为做好迎接督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下:

  一、为加快我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质量,10月底,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将组织开展一次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项目建设情况督导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督导调研的范围、内容、方式为:
  (一)督导调研范围:2005、2006年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包括: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的国债项目。

  (二)督导调研内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设管理、国债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情况;自治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设备配置情况;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三)督导调研方式:采取现场查看、核查帐户、查阅资料、填报报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导调研。

  二、各市县卫生局、发改委(局)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尚未开工的项目要尽快开工,已竣工的项目要尽快投入使用。要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国债资金、配套资金按时到位。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整理有关项目资料归档管理。

  三、各市县卫生局会同发改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情况汇报总结、建设进度报表报送工作,各市卫生局在2007年10月29日前,将汇报总结材料和最新进展情况报表分别报送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发改委社会处(县级项目报表见附件)。邮箱: gxwstxmb@163.com(卫生厅)、5781@GXI.GOV.CN(发改委)。

  附件: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项目和大石山区大会战项目建设情况调查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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