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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7年10月23日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费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2% 1.2% 0.8%
  100~500 0.88% 0.64% 0.56%
  500~1000 0.64% 0.36% 0.44%
  1000~5000 0.4% 0.2% 0.28%
  5000~10000 0.2% 0.08% 0.16%
  10000~100000 0.04% 0.04% 0.04%
  100000以下 0.008% 0.008% 0.008%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广东省物价局
20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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