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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价[2003]1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经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旅游局、卫生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49号)(略)

广州市物价局
2003年8月2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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