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2003]1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经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旅游局、卫生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7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49号)(略)
广州市物价局
2003年8月22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