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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府办[2007]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10-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措施,对广东省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国办发[2007]51号文的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工作。
广东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在具体组织实施中,一是要科学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将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二是要强化财政预算控制。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标明节能产品采购计划,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门在审批采购预算时,应优先安排节能产品采购预算。三是要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定供应商的资质门槛。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把节能认证作为供应商准入的硬条件,让通过节能认证的供应商优先进入采购范围。四是要改进、优化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在评审方法和标准设定上要体现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导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采购节能产品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规采购行为,确保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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