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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价费[2003]1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纠风办,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3]15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3年7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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