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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费[2003]1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纠风办,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3]15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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