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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公布“四项清理”收费项目清理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费[2003]1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公布“四项清理”收费项目清理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川价费[2003]15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中,有的收费在我市属于按原规定给相关收费单位颁发了《收费许可证》的,各级物价局应立即办理收费注销手续;有的收费我市已于1997年至2003年上半年公布取消的,各级物价、财政、纠风部门应再次清理,是否存在应取未取或死灰复燃的情况,严格做到已公布取消的收费落到实处;有的收费在我市不应发生或省内其他地区存在和有的部门擅自设立的乱收费,各级物价、财政、纠风部门应加强检查力度,凡查出公布取消项目中属此类的收费,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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