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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财综发[2007]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市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07年8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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