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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财办教[2007]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7 生效日期:2007-08-17
 

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加强我省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技工学校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技工学校。

  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每年元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属技工学校根据本市(校)技工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核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国家和省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市和各省属技工学校,同时抄送省市教育部门。8月底之前,各市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技工学校,同时抄送教育部门。

  四、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指南见附件2),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统一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向技工学校批复审核意见。技工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技工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技工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五、技工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送同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逐级将《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实行电子注册,其有关学生信息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

  六、各民办技工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实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技工学校要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严把审核关。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学校对双注册学生(中专技校双注册,校校联合办学双注册)重复申请。对于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要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支付其助学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教育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符合受助条件的技工学校学生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略):
1.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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