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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发改收费[2007]13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22 | 生效日期:2007-09-01 |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发票价格的函》(豫地税函[2007]55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试运行情况,现就地税发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上述所列收费标准是地税部门向纳税人销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对纸质、规格、联次不变,只是印制内容发生变动的,其收费标准仍按确定的该种发票收费标准执行;对纸质、规格、内容不变,增加或减少联次的,其收费标准按确定的该种发票的平均单价乘以增加或减少后的联次计算;对新增发票纸质、规格、联次与现有票种一致的,按同一纸质、规格、联次的发票价格;对确需增加的发票,
其收费由省地税局按收费审批权限申报。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地税部门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发票工本费的具体上缴入库手续由各级地税部门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批复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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