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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4]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11 | 生效日期:2004-05-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及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课后看护费。每生每月4元,限于城镇小学三年级及其以下自愿参加的学生。
二、校服费。夏装小学38元/套,初中70元/套,高中72元/套;春秋装(款式为运动装):小学48元/套,初中76元/套,高中78元/套。
三、热饭盒费。燃油、气和电炉的每生每月6元、燃煤的每生每月4元。
四、军训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初中及小学高年级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费20元,高中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费25元。到甘井子区劳技中心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每生每天收取材料消耗成本费4元,交通和午餐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五、体检费。每生每年6元。
六、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费。六病防治药品属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非国家定价的,按实际出厂价收取,采取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上述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4年春季开学执行。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学期末在校内公布收费情况。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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