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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7]121号、苏财综[2007]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2007-08-22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苏人函[2007]16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8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在共同组织的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时,按照本函规定标准(详见附件)分别向考生收取报名费和考试费。


  二、考试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在报名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函有关收费规定,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分配要求详见附件)。


  三、本函自2007年该项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重新申报正式收费标准,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专项成本监审后,再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收入分配意见表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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