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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服[2007]264号、苏财综[2007]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2007-08-20
 

有关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意见》(苏治超[2006]2号),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确保渡运安全。适当衔接收费公路和长江大桥的收费模式,统一长江A、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收费方式,在圩塘-七圩和镇扬汽渡实施计重收费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8月20日零时起,对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七圩-圩塘、利港-夹港、镇扬、韭菜港-九圩、黄田港-八圩、板桥)实施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车型分类标准。按交通部车辆分类的规定,统一车型分类。实行通道式收费,以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方便驾乘人员,提升渡口的服务质量。

  二、明确收费原则。在保持收费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结构,体现公平付费的原则。

  三、调整收费方式。过渡客车、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及轻骑、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含助力车、电瓶车)按车辆类型定额收费;过渡货车(含危险品车、客货两用车、变形拖拉机)实行计重收费,具体是:经圩塘-七圩、利港-夹港汽渡时,按车货总质量计重吨位分区间递减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经镇扬、韭菜港-九圩、黄田港-八圩、板桥汽渡时,按车货总质量线性递减计重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制定应急收费方案。当计重收费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可采取按车辆核载吨位启用应急收费方案。具体方案见附件三。

  五、加强监管,规范汽渡价格行为。各汽渡企业(单位)在实施计重收费前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及收费政策的公示工作,确保计重收费顺利实施。  为保持汽渡价格水平相对稳定,各汽渡企业(单位)在实施价格浮动时,应报省和当地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通知有效期至2010年8月19日,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去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一:圩塘-七圩、利港-夹港汽渡收费标准
  附件二:镇扬、韭菜港-九圩、黄田港-八圩、板桥汽渡收费标准
  附件三: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应急收费标准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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