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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检[2003]2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驻宁省、部属行政事业收费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维护收费单位和缴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部属行政事业收费单位贯彻《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要充分认识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务必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请各委(办、厅、局)在做好自身的收费公示工作的同时,督促行业、系统内的省、部属收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广泛宣传收费政策,使缴费者能够明明白白缴费。
三、凡在省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必须于2003年8月30日前确定本单位收费公示方式,并到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备案。
省物价局检查分局收费公示备案联系人:顾蕴武,联系电话:3275184,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812室。
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的暂行规定》(略)
江苏省物价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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