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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建综[2003]1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5 | 生效日期:2003-07-15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及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部属单位,是指经中编办批准并登记的属建设部管理的事业单位。本细则所称社团组织是指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并由建设部管理的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部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部属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部属单位领导干部和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为“被审计对象”)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接受部按规定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最后一个年度执行部门预算等财务收支计划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审查,并对截止离任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核实;以离任者与接任者在交接工作的某一时点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为准,划分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审计时限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或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需要,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整个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部人事教育司商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综合财务司等有关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其中,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综合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承担;对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推荐社团财务审计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由人事教育司直接委托民政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综合财务司应了解和掌握审计结果等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审计计划,拟订审计通知书,明确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在实施审计3日前,下达给“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对象”本人要对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主要财务收支事项,及截止离任交接时点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相关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主审人员。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时,由综合财务司牵头,会同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请“被审计对象”本人、所在单位现任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宣读审计通知书、提出注意事项,通报审计工作计划,由“被审计对象”汇报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是: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采取审查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及资料,核实现金、银行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应在征求“被审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审计报告,在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写出“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是:至交接时点为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状况,借以反映任期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分清离任者与接任者之间在交接时点上的经济责任;指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对“被审计对象”的其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提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司写出的“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决定,经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签后,报部领导审定,以部办公厅文件下发给“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应将其作为考核使用干部、分析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综合财务司、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综合财务司牵头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要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事教育司要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正确运用审计成果。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综合财务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不断改进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解决。在部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尚未列入部门预算之前,由综合财务司商所在单位负担。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费,由社团组织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修订后的《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建综〔2002〕5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综合财务司负责解释。
建设部
20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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