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延吉市实行统一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3]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1 | 生效日期:2003-07-21 |
延边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州《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延吉市实行统一标准的请示》(延州价联发[2003]9号)收悉。考虑你州情况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延边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按照延吉市的收费标准即按受监督工程建安工程量的2.5‰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收字[1996]15号)中“延边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从县(市)监督站直接收取的质量监督费总额中提取8%的管理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