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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对四平市提高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工函字[2003]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3 | 生效日期:2003-07-23 |
四平市政府:
你市报送省政府的《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四政文[2003]73号),已由省政府批转给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和2003年2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修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意见,经研究,在《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同意你市提出的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意见,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按同类自来水价格的60%标准征收,即:民用水为1.26元/立方米(不含居民生活零星用水);公用水2.28元/立方米;特业用水由你市按规定比例自行安排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鉴于此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涉及面广,请你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由你市确定具体出台时间,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新调价收入的使用管理及其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下发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吉水资字[1992]274号)执行。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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