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3]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8 | 生效日期:2003-07-28 |
湖南省文化厅: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收费立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3]2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 每套150元(含正本和一个副本及副本皮外壳、正本铝合金外框),如需增加副本,每本10元(含副本皮外壳)。工本费在新发证以及因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需进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时收取。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为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