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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取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3]1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7 | 生效日期:2003-07-17 |
黄冈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取范围和对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中的农村中小学收费是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公开信》发表后,鄂价费字[1995]16号文中有关县镇九年义务教育收费的规定照常执行。
另外,现行政策是教育者在哪里接受教育应执行哪里的收费规定,即:山区学生到平原丘陵地区读书按平原丘陵地区杂费标准执行,农村学生到县镇读书按县镇杂费标准执行。
请按以上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做好有关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
湖北省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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