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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实行财经信息系统备案和财会数据定期报送制度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2003-07-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71号),现就开展财经信息系统日常监督检查,实行财经信息系统备案和财会数据定期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列入省审计厅审计管辖范围的法人单位,都要向省审计厅备案财经信息系统情况,定期报送财会数据资料,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2003年7月30日前投入使用的财经信息系统,须在今年8月30日前完成财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2003年7月30日以后新启用、变更、废止的财经信息系统,须在变动前进行备案。备案资料主要采取网络报送的方式,黑龙江省审计厅网址为www.hljaudit.gov.cn。特殊情况可向省审计厅索取《财经信息系统备案表》进行备案,联系电话:省审计厅计算机中心 0451- 82533864   提供财经信息系统产品的开发单位需专人直接到省审计厅进行财经信息系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底层数据结构等技术文档资料。

  三、从2003年8月1日起,被审计单位应按会计报告期向省审计厅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月终后1周以内,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时间为次年的2月末。报表数据及数据格式以各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的数据及数据格式为准,并注明使用的报表软件名称。不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的单位,采用电子表格(Excel)系统录入本单位会计报表数据,文件名称为单位名称。

  四、不按规定进行财经信息系统备案、报送财会数据和接受财经信息系统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第48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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