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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3]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1 | 生效日期:2003-07-21 |
省教育考试院:
你院《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请示》(冀教考院[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1)第1号文件《关于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今年开始实行省、市考试机构和地市考点三级管理,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收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重新调整费用分配,具体分配数额见附件一。
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同意继续执行省教委《关于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缴纳考试费的通知》(冀教计字[1995]46号)。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亦从今年开始实行省、市考试机构和地市考点三级管理,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收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重新调整费用分配,具体分配数额见附件二。
三、上述两项考试收费标准中包含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登统、证书工本等与考试有关的所有费用。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后,各考点应上缴的报名考试费应分别向省、市级考试部门上缴,不再通过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汇总上缴。
四、报名考试费属行政性收费,应按照执收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时接受年度检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附件:一、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管理收费分配表(略)
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管理收费分配表(略)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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