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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3]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2003-08-0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512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以冀价行费字(2003)4号下发了《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我省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使用地中衡、轨道衡等计量的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最高收费标准为4.8元/吨。在执行中,有的企业反映负担加重,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并结合国家规定的“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收费原则,经研究决定将铁路公正计量称重收费标准降为1--1.8元/吨,在此幅度内,收费单位可据称重货物种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八月一日起执行。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严格照此标准执行,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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