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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华北军区烈士陵园骨灰存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3]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5 | 生效日期:2003-07-20 |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华北军区烈士陵园骨灰存放收费标准的申请》(冀民函[2003]53号)收悉。华北军区烈士陵园作为我省首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主要担负着纪念与教育两大职能。鉴于作为纪念工作主要内容之一的骨灰存放的现行收费标准偏低,存放条件较差,影响到陵园的发展和骨灰存放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华北烈士陵园新建骨灰室骨灰存放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骨灰存放级别与范围
1、驻石党政机关县、处级(含离、退休人员和享受待遇者)以上的干部骨灰。
2、部队团职(含离、退休人员和享受待遇者)以上的干部骨灰。
3、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者、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命名的优秀企业家、部队师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模范称号者以及为党和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的骨灰。
4、经市以上单位确定为“因工死亡”国家工作人员的骨灰。
二、骨灰存放收费标准 新建骨灰室穴位,分豪华型和普通型两种。骨灰存放设30年为一周期,每盒骨灰存放费调整为:豪华型220元/年,普通型180元/年。
三、收费单位应持该通知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骨灰存放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
四、骨灰存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冀价涉费函字(1992)第50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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