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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吴江市市民卡收费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7]2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两局《关于转报〈吴江市物价局 吴江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吴江市民卡工本费标准的申请〉的请示》(苏价费字[2007]75号、苏财综字[2007]14号)收悉。经研究,鉴于“吴江市民卡”作为全省首个县级市智能卡应用推广试点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就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你两局的指导下,暂委托吴江市按照公平、公开、有偿服务的原则,从紧核定市民卡工本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备案后执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由苏州市物价局组织专项成本监审后,会同苏州市财政局重新报省审批正式收费标准。
二、在核定市民卡收费标准时,应明确规定对该市困难群体人员,凭相关证明发卡减免收费。
三、市民卡工本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2007年吴江市市民卡发行之日起生效,省内其他新发行的各类集成电路芯片收费, 未经批准 ,不得比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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