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杭财企一[2003]4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4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各有关单位 :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 , 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 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 国务院第 217号令 ) 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浙财工字 [2001]116 号 ) 的有关精神 , 结合本市实际 , 特制定《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03年7月24日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和《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发展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内实施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筹资200万元,建立并充实工艺美术发展资金。
第四条 工艺美术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及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保护和发展。具体包括:
(一) 对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及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和发掘已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的资助。
(二) 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发展项目中的资本性投入的资助。
以上(一)、(二)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拯救、保护和发掘项目的资助环节是指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在拯救、保护和发掘成功前的研究开发阶段 : 研究开发阶段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和反映。
(三)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工艺美术大师、老艺人带徒等方面的补助。
(四) 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五) 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用于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其他支出 ( 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人才的培养、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等 )。
第五条 工艺美术发展资金资(补)助标准。拯救、保护和发掘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按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30%给予资助,但单体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发展项目,按实际投入资本性支出额的5%给予资助;其他项目按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已获得国家和省资助的,不重复享受市资助,但对国家和省标准低于市标准的,可实行差额资(补)助。
市级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 区级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 50%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工艺美术发展资金申请表》(表式附后)和提供相关资料。市级项目经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区级项目由当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七条 工艺美术发展资金的拨付。由市经委依照两部门审核、确定的项目及用款数额,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同意,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在市级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单位收到的资助资金 , 作专项拨款处理 , 并在 " 专项应付款 " 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 , 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其中 , 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 , 转作 " 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 属核销部分 , 冲销 " 专项应付款 " 。
第八条 工艺美术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工艺美术发展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区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停止直至取消该区申报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