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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邯财综[2003]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5 | 生效日期:2003-07-15 |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7月21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处。
二、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各县(市、区)的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对从事个体经营失业人员免收费情况(包括人员及金额)等资料。各县(市、区)及有关市直部门要按季编制、汇总本级《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3日内,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邯郸市财政局
2003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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