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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5]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2005-04-19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许可的函》(辽人函[2004]6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你厅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10元、教材工本费40元)。本标准包括外语考试的听力、笔试和口试部分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等全部费用。

  二、本复函发布后,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三、你厅外国专家局及受委托的考点要严格按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
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0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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