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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政办发[2005]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2005-04-1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农发行、辽宁银监局《关于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通知》(财建〔2005〕59号)精神,在对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政策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现对2005年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重点向产粮大县倾斜,不搞平均分配。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粮食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粮食直补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二、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来源  (一)资金规模。2005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6.35亿元,占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量的50%。在省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省适当补助。

  三、粮食直补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用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的具体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从事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原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品种。2005年享受直补补贴的粮食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

  四、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分为三个层次:
  (一)各市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确定。以粮食部门提供约近5年粮食商品量和农业部门提供的上一年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5种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按两项指标分别占60%、40%权重,核定各市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
  (二)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确定。市对所属县安排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原则上要参照省对市的办法,兼顾粮食商品量和粮食实际播种面积两项指标。要充分体现向粮食主产县倾斜的政策,不允许搞平均分配。要避免出现各县间补贴标准畸高畸低的情况,并力争比上年普遍有所提高。2005年各地实际发放的直补资金,不得低于每亩6.7元的全省最低补贴标准。
  (三)对农民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以每个农户当年实际种植玉米、水稻、高粱、小麦、杂粮的面积之和,扣除机动地面积后,作为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各县按照全县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计算出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县公布。
  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种粮农民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市、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乡镇农经站要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在直补资金具体拨付过程中,实行省对市年初预拨、年底清算,逐级批复的办法。县财政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及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当地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当地粮食直补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发放现金、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的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2005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8月31日前结束。
  (三)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五)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直补资金禁止集体代领。不允许用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发展改革(计划)、粮食、农发行、农信社、审计、监察部门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开展粮食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发放;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商品量;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的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各市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在省定原则的基础上,周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三)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市以下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市级财政提出申请,省财政汇总上报后,由财政部审核确定。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局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省农发行
辽宁银监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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