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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长途客运旅客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交发[2008]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5 | 生效日期:2008-06-25 |
各区市县交通局、发改局(物价局)、各汽车客运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址(发改电[2008]20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址(辽政办发[2006]17号)精神,为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长途客运增支的影响,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长途客运旅客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20公里以内每人次收取0.5元(含20公里);超过20公里,每递增20公里,每人次顺次加O.5元;不足20公里按20公里计。按照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规定,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给予补贴,运输价格不做调整。
各汽车客运站、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燃油附加费,严禁借机乱涨价、乱收费。各汽车客运站要将调整后的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运管部门也要在每台长途客车内进行公示,并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市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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