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政发[2008]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6-25 | 生效日期:2008-06-25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址(国发〔2007〕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全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基本状况数据,为市委、市政府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通过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全面掌握首都经济总量及发展变化趋势,摸清本市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产业状态,把握总部经济、非公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找准各功能区及各区县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支撑点。通过普查,掌握本市经济运行状况,摸清本市奥运会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充分整合各部门统计数据资源,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建设,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科学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吉林常务副市长兼任,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其中,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所管理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建立本市经济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和清查结果的评估工作,协调本系统配合各区县普查机构开展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落实普查宣传动员、数据发布,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做好普查方案的研究制定,并负责做好普查物资装备的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项普查经费的落实。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业促进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通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助做好本系统单位的普查弧工作整顿、普查登记、数据汇总结果的评估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团市委负责协助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聘和招募工作。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首都综治办负责协助做好入户清查工作。市安全局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单位的普查工作。武警北京总队负责协助做好营区内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督查督办普查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中央在京机关的普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各区县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主管经济工作的副区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经济的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并由统计、宣传、工商、税务、劳动、民政、城管及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等部门,共同组成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在认真做好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筹备组织工作的同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普查准备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同时,要重点解决好困难乡(镇)的普查经费问题。
六、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照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区县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加强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并对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予以曝光,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北京市政府
2008年06月25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