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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公布实施我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民救发[2008]2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30 生效日期:2008-07-01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

  6月2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批准了市民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制定的2008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根据会议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本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1780元,并以此为区县农村低保最低标准。

  二、停止自2007年9月底开始启动的20元物价临时救助应急响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物价,一旦符合条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三、各区县政府应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和相关待遇,可在全市规定的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弧上适度提高。

  四、各区县要尽快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这次公布实施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在奥运之年加大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力度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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