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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5]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7 | 生效日期:2005-05-01 |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同类项目的62%确定的,现确定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的70%、80%、90%收取。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每台次不超过80元、90元、100元执行。其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通知》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一次,燃油加油机检定收费在一年中最多两次。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赔偿。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论合格与否,送检单位或个人均应及时缴纳检定费。
三、今后,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计量检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只收费不检定和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政策等行为要坚决进行查处和纠正。各市(州)、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发现本地有计量检定乱收费行为,应及时向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反映,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查处和纠正。
四、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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