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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6 | 生效日期:2003-07-26 |
目前广播影视的体制改革正在中央的领导下稳步推进。面对改革的新形势,为确保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有效加强和规范行业统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广播影视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部门服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申并明确: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影视局作为本地区、本行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继续负责本地区及所属单位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
二、各级广播影视集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广播电影电视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时将统计报表、数据等上报所在地方广播影视局,并配合所在地方广播影视局做好临时性统计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及其它有关统计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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