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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房字[2003]4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2003-07-2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的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收缴管理工作,配合开展2004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或地价)一次性全部缴清工作,有效地追收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现就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逾期滞纳金计收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滞纳税款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相关规定,从本通知规定实施之日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计收标准由每日1‰调整为每日0.5‰。

  二、对历年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的处理
  (一)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项目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实行总额封顶,即滞纳金总额不高于拖欠本金金额,如经计算产生的滞纳金总额高于拖欠本金金额,按拖欠本金金额计算。
  (二)先清缴本金,再清理滞纳金。凡是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半年内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其逾期滞纳金自缴清之日起停止计收,计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计算。
  (三)对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逾期滞纳金的计收,按照清缴时段予以处理:
  1.对于在本通知规定实施前已缴交了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在本通知规定实施后一个月之内缴清的,按照每年5.31%的标准计收;其逾期滞纳金在本通知规定实施后一个月至半年之内缴清的,按每年6.37%的标准计收。
  2.对于在本通知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可以同时缴清的,按每年6.37%的标准计收。
  3.对于在本通知规定实施一个月后至半年之内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项目,其逾期滞纳金可以同时缴清的,按每年10.62%计收。
  4.本通知规定实施后半年之内未能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的,其逾期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5‰计收,不再按照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每天1‰计收。
  5.缴清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后未能按上述时段缴清逾期滞纳金的,其逾期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5‰计收。
  (四)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以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本金到达广州市国有土地收益金专户之日起计算,如该项目属于因法律诉讼导致查封,则逾期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以法院查封函送达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之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滞纳金收缴标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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