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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综[2003]9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7-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1.部门、单位之间的财政拨款资金往来,统一使用财政票据。
2.属学历教育的公办学校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技监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代码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财政票据。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凭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财政票据。
二、税务票据的使用范围
1.《通知》第二点第(一)、(二)项的非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发票,原则上不能使用《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培训、咨询等收费可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或《广东省广州市税控专用发票》。
2.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取得的收费收入和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收取的收费收入应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教育专用发票》。
3.凡发生《通知》第二点第(五)项情形的,收款方可凭法院判决或执行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收款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4.使用税务票据的单位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
附件:粤财综[2003]58号 (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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