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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3]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法制办: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申请收取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务费的报告》(辽政法函字[2002]12号)收悉。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全省行政执法考试包括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WTO规则,共6项内容,考试费每人次50元。
二、收费对象、范围及收支规定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3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省、市法制工作部门在组织行政执法考试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节俭开支,减轻全省各级行政部门负担。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指定的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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