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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常州附属中学高中外语特色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常财综[2003]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常州附属中学(常州市第三中学):
  你校《关于收取高中外语特色教学代办费的报告》悉。根据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义务教育等三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你校高中自今年秋季招收新生起全部实施外语特色教育,教学成本有较大增加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2003年秋季入学的高中新生学费试行标准为1150元/生.学期(试行一年。至2004年8月30日止);原在校高中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实施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ΟΟ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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