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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建城[2005]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人民政府: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5]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紧急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
关于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的紧急通知
建城电[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但据举报和调查,仍有部门地区继续对出租汽车征收2005年度运输管理费及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征收客运附加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反映较大,影响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维护“两会”期间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停止对出租汽车征收运输管理费以及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征收客运附加费,已经征收的地区必须立即全额退还,切实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通知》规定继续收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务院有关部委将于近期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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