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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丽政发[2005]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26 | 生效日期:2005-04-26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江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2005年4月26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规范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原则
(一)坚持推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培育优势产业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申报的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和扶持范围的,都可以申报。
二、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龙头企业
1.市财政扶持的龙头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3.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5.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开发的企业及带动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6.企业不欠税、不欠工人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同时,企业不亏损,不给农民打白条。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7.企业与农民已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800元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200元以上。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
1.必须符合市农业区域规划、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
2.有经济实体或协会负责经营,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户(种植业1000亩以上,养殖业牛1000头、猪羊5000头只、禽10000只以上)参与的项目。
(三)中介组织。市财政扶持的中介组织是指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成员200个以上,产权明晰,运行机制科学,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独立的会计核算,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业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示范性,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服务的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其它。指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有积极作用的其他项目。包括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民技术培训、科技示范、良种推广等方面。
三、扶持的重点范围
(一)推广良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农产品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设备。
(三)开发新产品,创特色名优品牌。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四、扶持的方式和标准
(一)贷款贴息。市财政对龙头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予以适当贴息扶持。对贴息扶持的项目,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银行基准利息总额的50%。
(二)资金扶持。市财政对新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基地建设以及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等给予资金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基地的扶持原则上每个基地不超过10万元;对中介组织的扶持原则上每个组织每年不超过5万元;对其它类项目的扶持,原则上每项不超过3万元。
五、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一)申报。由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农业局)申报,由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后,上报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局,下同),同时报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等相关资料。
(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六、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下达后,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与项目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项目实施合同。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项目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验收。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实施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严格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该项目所在区、县下一年度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四)每年年终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将年度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七、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认真实施,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各级财政、审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资金拨付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项目执行。
八、本规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丽江市政府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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