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发[2003]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9 生效日期:2003-07-19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昌吉工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兵团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昌吉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十九日

  昌吉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政府行政执法和财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为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2]35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03]6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范围
  昌吉市本级负责收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财产收入、资本性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执罚的各部门和单位,均应按照昌吉市的统一部署,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
  昌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实现政府财政资金“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
  昌吉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坚持积极、稳步推进原则,先试点、后推开,争取2-3年全面铺开。
  2003年,在全市先行选定部分单位开展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单位改革成功后,按照“准备工作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办法,逐步将市本级其他单位纳入改革范围逐步推开。
  四、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马雄成市长任组长的昌吉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政府非税收入
  1、全面摸底调查。严格按照区、州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统一要求,对列入改革范围的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全面清理单位银行帐户,摸清各部门、单位非税收入财政、财务管理形式以及年度收支情况。
  2、统一非税收入收费票据制度。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统一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款凭证,实现非税收入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二合一。
  3、建立集中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昌吉市政府非税收入计算机网络管理一律使用自治区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各执收单位、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以收费票据为源头,以《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软件》为核心,迅速构建起财政部门内部和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外部两大网络管理体系,在统一收费项目编码、统一执收单位编码、统一票据凭证号码的基础上,实现从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与执收单位网上对帐全过程计算机网络管理。
  4、实行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在与各商业银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确定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与其签订代收协议。代收银行下属对公营业机构均可作为昌吉市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财政部门应与各代收银行分别协商,确定一家规模较大、人员素质较高、设备较为先进的下属对公营业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归集行”,专门归集代收点缴存的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分离”的征管方式,即部门(单位)不再直接收取各种政府非税收入,而是由执收单位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收费资金通过代收银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计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对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规定行为的监督、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人民银行要加大金融政策的指导,协调做好各商业银行的工作,督促各代收银行认真做好代收业务,不得违规操作。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隐瞒帐户不报的,一经查出,对有关责任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财政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昌吉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细则》随本文件同时下发,以便指导各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在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进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昌吉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昌吉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昌吉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2]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2]131号)规定以及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03]61号)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昌吉市辖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后,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行政性收费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财产收入、资本性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市级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和下属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昌吉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设立和管理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市级财政专户,下同)和昌吉市财政个别特殊为执收单位开设的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简称市级财政汇缴专户,下同)。

  第六条 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收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简称《缴款书》,下同)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项目汇总开具《缴款书》,集中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 昌吉市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九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昌吉市财政局确定的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昌吉市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户是昌吉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政府非税收入,向市级单位拨付资金,并与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国库存款账户清算。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预算单位、支出项目设置支出分类账。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汇缴专户是汇缴政府非税收入的专用账户。按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设置收入分类账,只能用于与财政专户、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清算,不得用于支出。

  第十五条 在辖区有下属执收单位或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收入需在上下级之间分成、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由单位申请,并经昌吉市财政局批准,可开设市级财政汇缴专户。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实行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昌吉市财政局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收缴;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九条 涉及到与上级部门之间分成的收入,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暂由主管部门按分成比例填制《缴款书》,将属于上级留成的收入缴入上级财政专户,未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暂由执收单位填制《缴款书》,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对于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收入,由单位提出申请,昌吉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条 缴款人缴款后,市级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昌吉市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昌吉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第二十二条 昌吉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收缴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直接收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 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 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五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二十七条 缴款人一次性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在100元以下的,执收单位可直接收取,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执收单位收缴的款项应于当日集中汇缴到代收银行。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接到缴款人通过异地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入款项时,由于执收单位未开具《缴款书》或已开具的《缴款书》信息有误无法计入财政专户的,作暂存款处理,但必须在收到款项后立即通知执收单位,并在1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将信息补录完毕,将款项计入财政专户。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三十条 未开设汇缴专户的, 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缴款书》,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开设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开具《缴款书》,从汇缴专户缴入财政专户,月末营业终了,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收入退付

  第三十二条 昌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昌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退付。汇缴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报昌吉市财政局审批后办理退付手续。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昌吉市财政局是市级单位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管理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自治区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缴款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纳入票据管理体系,由昌吉市财政局从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购领手续。

  第三十七条 《缴款书》为机用票据。市级单位直接收缴、集中汇缴后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以及从市级财政汇缴专户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时,必须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用专用票据打印机开具《缴款书》。

  第三十八条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为手工票据。属于下列范围的收入或情形,可以使用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一)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
  (二)无法或不便于使用票据打印机开具《缴款书》收缴的收入;
  (三)执收单位办理收入退付、需要开具退付票据的;
  (四)其他经昌吉市财政局批准同意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后,执收单位原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停止使用。其他财政票据暂按原管理办法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票据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昌吉市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领购实行验旧购新,经昌吉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四十一条 执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昌吉市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昌吉市财政局。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昌吉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昌吉市财政局在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市级财政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单位票据的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昌吉中心支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市级单位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中心支行在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昌吉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二)配合昌吉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开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昌吉市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服务。

  第四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四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
  (四)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四十九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市级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其它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昌吉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昌吉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昌吉市财政局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昌吉市财政局定期划转国库存款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昌吉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