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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3]5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2016-12-11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收费项目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对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配音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运水平测试时,向被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二、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收取上述两项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两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3日内,应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应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各级普通话测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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