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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综[2003]13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应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进行审批;其中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环保、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市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应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区县环保局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并抄送同级财政局、物价局。

  三、对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每半年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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