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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示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房[2003]1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18 | 生效日期:2003-07-18 |
涡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涡政[2003]46号)悉。根据省建设厅(1995)345号文件精神,并实地查验,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省政府同意,建设厅批准的你县县城规划区包括城关镇及城东镇、城西镇和闸北镇的部分辖区,且基础设施建设连成一体。因此,你县可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城东镇、城西镇和闸北镇的部分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皖政办(2002)80号文件精神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对城市规范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统筹安排。
此复。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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