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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砀山县第五中学收费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2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8 | 生效日期:2003-07-28 |
宿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转报关于砀山县第五中学公办民助收费标准的请示》(价费[2003]85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教育厅已同意砀山县第五中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考虑到“公办民助”办学形式的特点,同意适当提高该校学费标准,具体为每生每学期380元,此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
二、砀山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该校原服务范围的生源,确保适龄儿童能就近免试到其他公办学校上学,享受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该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申领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仅限在砀山县第五中学试行,试行期限二年,其他任何学校不得参照执行。试行期满后,视情况再作决定。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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